姨表兄妹結婚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其中,直系血親是指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姨表兄妹的母親屬于同胞姐妹,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此,他們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應起訴離婚還是宣告無效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近親結婚的婚姻,作為婚姻登記機關是無權解除的(婚姻登記機關只能解除受脅迫結婚的)。當事人如果想解除婚姻關系,需要帶上各種能證明其是近親關系的證據和結婚證等等材料,到雙方任何一方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該婚姻無效,并注銷該對當事人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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