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以一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的房屋。
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一方,合同義務是由該方在婚前履行的,所以,合同權利應當由該方享有,系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權利,故該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在離婚案件中作出判決。因購房所負的按揭貸款債務,由于該債務形成于婚前,應當被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債務,也不能在離婚案件中作出判決。對于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貸款金額,實際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該金額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則上應平均分割。
若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房屋有增值,考慮到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償還一方的婚前所負個人按揭貸款債務,另一方對該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貢獻(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納按揭款而被按揭權人行使抵押權的風險),因此,該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增值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二、婚前以雙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簽訂按揭貸款合同,或者婚后以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按揭貸款合同的按揭房屋。
在此情況下,如果以雙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夫妻雙方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共同買受人,共同履行了該合同約定的義務,相應地,共同享有該合同權利。如果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相對于出賣人而言,該合同的買受人是簽訂合同一方,但是,該合同權利作為債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在夫妻內(nèi)部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
在離婚案件中,對于上述兩種情形,均應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將房屋和按揭貸款債務分開處理。
對于房屋,可以根據(jù)離婚時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經(jīng)委托評估的房屋現(xiàn)價,判決由一方享有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的權利,并由其對另一方折價補償。該折價補償原則上為房屋現(xiàn)價的一半,但還需要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樣,享有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的一方就享有了對房屋的使用權。
對于按揭貸款債務,因雙方是該按揭貸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或者該債務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時,該債務是雙方的共同債務,雙方負有共同償還貸款的義務。因此,在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由一方享有時,考慮到該房屋同時是按揭貸款合同的抵押物,應當一并判決由該方繼續(xù)履行按揭貸款合同,償還貸款余額,由另一方以離婚時所欠的貸款本金為準對其進行補償(原則為該金額的一半)。這實際上包含了對房屋使用權的處理,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享有該合同的所有權利,故有權受領房屋出賣人的交付并占有、使用該房屋,直至取得所有權。
以上是如何處理未取得所有權的按揭房屋的問題,如果你是屬于這種情況,可以參考本文,一般來說按揭房歸屬比較不好分辨,建議先去咨詢專業(yè)的律師,搞清楚房屋的歸屬、性質(zhì),有針對性的收集證據(jù),以便更好的維護屬于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