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為個人財產
陳女士和陸先生2009年8月結婚。一個月后,陸先生在榮昌城區(qū)花16萬元,一次性付清全款買了一套房。兩年后,陸先生為這套房辦理了產權證,將房屋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
2015年8月,由于雙方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
今年年初,陳女士將陸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陸先生名下的這套房屋。陳女士則認為,陸先生這套房是在雙方結婚后買的,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套房現在的價值至少在30萬元以上,要求分一半,由陸先生支付15萬元給她。
法院開庭時,陸先生認可這套房現有的實際價值為30萬元,但表示這套房是自己花錢買的,理應屬于個人所有。
陸先生婚后買的房子,為何成為他的個人財產?
夫妻婚后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大概是很多人都知道的法律常識。那么為什么本案當中,陸先生婚后買的房子,就成了他的個人財產呢?
實際上《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有明確的規(guī)定。《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第18條規(guī)定了婚前財產。從法條的表述上來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類別包括了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法定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婚前財產,《婚姻法》18條規(guī)定,在結婚以前取得的財產為婚前財產。結婚以前和結婚以后以什么時間來判定?辦理結婚證的日期為結婚日期。
很多老百姓可能認為是辦婚禮的時間是誤解,實際上法律上所認可的就是辦理結婚證的日期。
另外,婚前財產還有兩種特殊的情況:
一種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個即使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因為有著相應的專屬性,所以這個也算是個人財產。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比如說夫妻結婚以后一方通過遺囑繼承的財產或者通過贈與接受的財產,只要在遺囑或贈與合同當中明確約定相關財產只歸一方所有,那么這也算作是一方個人財產。
生活中,可能常見的就是父母贈與自己兒女的財產,有些父母就擔心如果孩子離婚,不想讓對方獲得贈與的財產,那么進行贈與自己的兒女約定。這種情況下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定要在贈與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么婚后接受的贈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榍敖邮艿馁浥c就是算婚前個人財產。簡而言之,如何判斷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以辦理結婚證的日期作為分界點,在辦理結婚證以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認為是個人財產。如果在辦理結婚證之后取得的財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了剛才所講的幾種特殊的情況,比如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金或者遺囑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歸一方的財產以外,一般來講婚后取得的都是共同財產。
在本案當中,為什么陸先生婚后買的房、做的登記,就成了陸先生婚前的個人財產了呢?
本案從財產的來源來看還是有一定特殊性的,按照我們說的,原則上婚后買的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陸先生買房的錢是陸先生婚前的存款,據此,可以得出陸先生買的房子是陸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這樣的結論。
在這個案子當中,這套房子沒有登記妻子的名字,如果登記了妻子的名字,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沒有登記妻子的名字,就是陸先生的個人財產。
那么到底這個房產是不是陸先生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買的,其實這個是陸先生負有舉證責任的,而且這個證據非常關鍵,直接關系到這套房子是否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的認定。如果陸先生沒有證據來證明他是用婚前財產買的,其實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舉證責任是在陸先生這邊。陸先生說是他的婚前財產轉化而來的,那他就負有舉證責任。一般來講,這種證據主要是銀行款項的證明。比如說他有存款的銀行流水賬證明,并且用這筆存款購房。或者婚前的存款在購房當日取出來,去交了房款。我認為,這些證據都是比較充分的。法院認為,該案所爭議的住房為被告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應系個人財產。加之,陳女士沒有舉證證明榮昌住房購房款的來源及流向,所以陳女士要求分割這套住房,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價值15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夫妻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五種比較常見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婚前購房全額出資,登記在一方個人名下,這肯定是屬于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經??梢钥吹揭环交榍白约撼鲑Y購房,但是把兩個人的名字都登記上去了。有的甚至僅僅登記了對方的名字,沒有登記自己的名字,這兩種情況就要復雜一點。一般來講,如果婚前購房全額出資、登記了雙方的名字,就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我國《物權法》不動產主要是登記為準,只要在房產證上把另一方的名字登記上去,即使另一方一分錢也沒有出,那么也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這一點有一種特殊情況,涉及到雙方最后沒有結成婚。我們在法律上講,如果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對方大額的財產,比如說一方購房把另一方的名字登記上去了,那么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結成婚,出資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返還房產,這是非常特殊的情況。但是,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了,房產證登記了雙方的名字,在離婚的時候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婚前一方購房,婚前這一方出的首付,但是在婚后共同還貸。像這種情況,法院一般認定房產還是屬于婚前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對于婚后共同還貸款及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說在離婚的時候,實際上婚前購房一方要對另一方做一定的補償。補償是補償婚后還貸和增值的部分。也有當事人經常來詢問我,婚后都是用我個人的工資還貸,對方根本沒有還。但是,婚后取得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楹笕〉玫墓べY、獎金或者做生意的收益,實際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哪怕用自己的工資去償還的貸款,對方也是享有一半的權利。
第三種情況,也是比較普遍的?;楹筚彿?,但是用的是婚前的存款,一次性全額出資,或者是一方把自己婚前的房子賣掉,然后婚后買了一套房子。
這和本案剛才表述的案情有點類似了,如果是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婚前的存款或者是把婚前的房子賣了,這種情況也是屬于出資方個人財產的。但是,如果婚后用婚前的房子置換的房子,你把另一方的名字也登記上去了,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種情況,婚后購房,但是首付款用婚前一方的存款來支付,貸款共同償還,這種情況和我們剛才講的第二種情況有點類似。
但是,這種在判定房子的歸屬問題上還是有所不同的。因為房子是婚后所購,所以一般來講法院會認定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無非是首付款是用婚前一方的婚前存款,離婚的時候法院會考慮先把首付款扣除或者按出資的比例來分割,就是婚前存款付的首付占多少比例,先把這部分先還給出資方,剩下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第五種,現實中非常常見的?;楹筚彿?、婚后出資,這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哪怕是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會遇到的情況,大概就是以上的五種。當然,現實生活中情況千差萬別,可能還有一些沒有囊括。但是,在這里要給大家提個醒,如果要想分得財產,不管婚前或者婚后,最好是能把自己的名字寫上去。這樣不管出資與否,寫上自己的名字比不寫要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