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中跳樓身亡索賠學校88萬
搜狐新聞訊:今年1月16日下午1點半左右,南通市區(qū)花半里小區(qū)內發(fā)生一起慘劇。一名15歲的初三學生從22樓跳下,經搶救無效身亡。8月1日,死者母親將孩子所在的南通市第一初級中學,以及孩子的班主任告上了法院。死者母親認為是班主任的體罰導致了孩子的跳樓自殺,而學校和班主任方面予以了否認。
2017年1月16日原告正在上初三的孩子從家中跳樓自殺身亡,原告認為是班主任老師對孩子長期實施體罰,嚴重傷害了孩子的自尊,造成孩子情緒低落,最后導致了孩子假期內在家中跳樓自殺的慘劇。原告要求班主任公開書面道歉,并索賠各項費用88萬。
而被告南通市第一初級中學,班主任張某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原告的指控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而且孩子的自殺行為發(fā)生在假期中,與學校及班主任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隨后,原告律師在庭上宣讀了部分微信內容,證明原告的孩子遭到班主任張某的刁難體罰。但被告律師認為原告出示的并不是完整的信息,不足以完全采信。
由于案情復雜,南通崇川法院觀音山法庭將擇日宣判。
有關體罰的法律規(guī)定
體罰和變相體罰對學生的身心健康有極大的傷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學生致傷致殘,甚至導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兒童變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殘學生的心靈,扭曲學生的人格,損害學生的尊嚴,窒息學生的思想。
無論是父母、學校還是老師,都不能對孩子進行體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fā)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
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以上就是”家中跳樓身亡索賠學校88萬 學校到底有沒有責任“的內容,您明白了嗎?不管孩子的死亡和老師的體罰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體罰學生沒有任何好處。家長和老師們都應摒棄這種錯誤的做法,通過耐心的溝通來教育和引導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