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被告婚內違背夫妻忠實義務
原告與被告系經人介紹相識,二人于1998年11月23日登記結婚,并在1999年6月4日生育一女,2007年3月雙方協(xié)議離婚。2013年春節(jié)后,經親子鑒定,原告發(fā)現(xiàn)女兒并非原告親生。離婚時,原告因為要撫養(yǎng)孩子,故將夫妻共同財產上海市一處房屋轉歸被告所有。由于被告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對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現(xiàn)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賠償原告撫養(yǎng)女兒14年的撫養(yǎng)費人民幣133,24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撫養(yǎng)費和精神損失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3日登記結婚,2007年3月雙方協(xié)議離婚。1999年6月4日被告生育一女名女兒。同時離婚時雙方還約定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育費130,000元。被告亦履行了該撫育費支付義務。2013年3月,經親子鑒定,原告發(fā)現(xiàn)女兒并非原告親生。本案原告在撫養(yǎng)了女兒近14年后得知非其親生之事實,原告對原親子關系所產生之生活利益的信賴期待因該事實而破滅,此對原告之精神打擊是顯而易見的。另因撫養(yǎng)義務的自始不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就其撫養(yǎng)期間所付出予以經濟賠償?shù)恼埱?,本院可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撫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
律師說法:什么是夫妻忠實義務 關于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夫妻忠實義務,也是貞操義務,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實義務是保護被侵權者的利益,夫妻必須都愛情專一、感情忠誠、互相忠實于對方。夫妻忠實義務強調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有悖法律,懲治辦法相同。幾十年來,有一些人主張反對夫妻忠實義務,但隨著時間如沙子緩緩被社會拋棄,這證明了夫妻忠實義務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边@些規(guī)定中重婚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屬于典型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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