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到法定婚齡就結婚
2002年5月9日,原告在不具備法定結婚年齡的情況下與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后于2003年4月18日生育長子王某甲,與2007年5月28日生育次子王某乙。2013年因雙方爭吵,被告離家,至今未歸,已滿兩年。原告訴稱,被告經(jīng)常在網(wǎng)上聊天,并丟下兩個未成年兒子和網(wǎng)友一起外出旅游,徹夜不歸。原告回家發(fā)現(xiàn)后,苦口婆心勸說被告讓其改正,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吵、打罵。次日被告離家出走到娘家,后經(jīng)親友勸說無效,被告于2013年夏天出走,至今已有兩年多。被告對家庭不聞不問,對孩子不盡撫養(yǎng)義務,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重新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法院判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雖未達婚齡領取了結婚證,但其提出離婚時,已達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原被告婚姻關系隨著時間的推移,無效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不得再宣告婚姻無效,應認定婚姻關系有效。
婚后因雙方爭吵被告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已滿兩年,且經(jīng)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由此造成雙方已根本無法履行婚姻義務,應認定原、被告之間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離家出走滿兩年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嗎
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由此可以斷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兩年之間未履行任何夫妻間的義務,則屬于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判定離婚。
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離家出走的情形有很多,只有滿足屬于夫妻爭吵、感情不合離家出走的條件時,才能認定符合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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