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離婚后要分割房租
原被告離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原告訴稱,宏德村351號樓房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目前已將上述兩棟房屋出租,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被告辯稱,宏德村260號及351號的房屋是其個人財產,出租房屋的收入屬于孳息,應歸個人所有。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陶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洪德村260號及351號房屋在被告與原告婚姻存續(xù)期間長期對外出租,房屋租金由市場供求規(guī)律決定,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房屋出租方要履行相應的房屋維修義務,保障居住安全,必然會投入較多的時間、金錢、智力、勞務,因此房屋租金收入是對房屋進行主動增值所得,屬于生產、經營收益,而非財產的孳息及自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并由夫妻雙方行使平等的處理權。
律師說法:哪些婚前財產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又進一步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雖然房產屬于被告一方所有,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參與了房屋出租的一系列勞動,屬于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分割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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