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已滿18周歲的子女要求父母繼續(xù)承擔撫養(yǎng)義務
徐某某與石某某原系夫妻關系,徐某系徐某某與石某某之子。1995年12月,徐某某與石某某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判決同時確定徐某與母親徐某某共同生活,徐某某自愿不要求石某某負擔徐某撫養(yǎng)費。1999年2月,徐某訴諸法院要求石某某承擔撫養(yǎng)費,法院判令石某某自1999年3月起每月負擔徐某撫育費90元,至徐某18周歲止。2000年1月,徐某訴諸法院請求增加撫養(yǎng)費,法院判令石某某自2000年2月起每月負擔徐某撫育費140元,至徐某18周歲止。2004年9月,徐某訴諸法院請求增加撫養(yǎng)費,法院判令石某某自2004年9月起每月負擔徐某生活費160元、徐某的醫(yī)療費、教育費自理部分(憑發(fā)票)的50%,至徐某18周歲止。至徐某18周歲止,石某某已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撫養(yǎng)費。2011年7月,徐某又訴諸法院訴求石某某承擔撫養(yǎng)費。另查明,徐某某與石某某離婚后,徐某一直隨徐某某共同生活。徐某已高中畢業(yè),至2011年4月6日年滿18周歲,現(xiàn)無精神、身體等方面的殘疾或障礙。
法院判決:父母對于已滿18周歲的子女無撫養(yǎng)義務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徐某已年滿18周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學業(y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圍,其父母石某某、徐某某已無承擔撫養(yǎng)費的法定義務。對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已滿18周歲的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繼續(xù)承擔撫養(yǎng)義務?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shù)匾话闵钏降?,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奔暗谑l,“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笨芍?,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條件:其一,不滿18周歲的公民;其二,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三,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均不在此列。
本案中,原審判決確認徐某年滿18周歲,無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存在,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徐某已完成高中學業(yè),其父母已無法定義務承擔撫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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