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奉子成婚無感情 男子出軌后想要離婚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蘇某某于2008年7月2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于2008年12月23日生育長子林某1,2012年4月28日生育次子林某2。2014年3月25日,林某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經審理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林某某與被告蘇某某離婚。2015年6月26日,林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告訴稱,原、被告認識后,兩人之間的聯(lián)系是斷斷續(xù)續(xù)的,雙方感覺兩人性格不合,后因被告意外懷上孩子,被迫奉子成婚。婚后更覺兩人性格不和,經常發(fā)生激烈的爭吵,頻繁的爭吵使原告及原告的父母身心極度疲憊,也使雙方感情進一步破裂。被告于2012年8月(林某2出生三個多月)離開原告家,并將兩個孩子留在原告家中,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兩年多。原告認為,現(xiàn)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予原告林某某與被告蘇某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林某某與被告蘇某某經登記結婚,系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婚后生育兩個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楹蠓蚱揠p方雖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只要雙方能慎重對待婚姻,互相諒解,互敬互愛,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雙方仍有和好可能。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與其他女子生育一個孩子,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guī)定,原告對此負有過錯責任。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無感情基礎可以離婚嗎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衡量標準。沒有感情基礎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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