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離婚后發(fā)現一方隱藏財產
袁某與熊某于1999年1月1日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某。2015年2月17日,熊某在唐某經營的彩票店中購買了雙色球福利彩票一張,并于當晚知悉中得巨額大獎。2015年2月25日,袁某與熊某協(xié)議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2015年2月26日,熊某到重慶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兌獎,兌得稅后獎金460萬元,并存入熊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個人賬戶。兌獎當日,熊某即分別向熊甲、崔某賬戶各轉入50萬元,次日向彩票店經營者唐某銀行賬戶轉入14萬元。隨后,熊某以本人名義繳納220萬元購買幸福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某萬能型保險,另有4萬余元轉存于熊某在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的個人賬戶。離婚后幾天,袁某從朋友處得知熊某中得巨額大獎,袁某認為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應分得一半,但熊某強烈拒絕。2015年3月10日,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得彩票獎金230萬。
法院判決:對方可起訴請求再次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應認定雙色球中獎彩票為熊某購買;認定熊某所購買彩票的獎金屬于袁某和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此,袁某請求分得彩票獎金230萬元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熊某購買雙色球福利彩票中得獎金460萬元屬熊某和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熊某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支付袁麗彩票獎金230萬元。
律師說法:離婚后發(fā)現一方隱藏財產,是否能夠再次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本案中熊某所購買彩票的獎金屬于袁某和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本案中,熊某在離婚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協(xié)議離婚后袁某發(fā)現,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該筆獎金。
以上就是對“離婚后發(fā)現一方隱藏財產,是否能夠再次分割”相關問題的解答。如遇到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婚姻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