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尚未取得產權的“房改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龐某某與閆某某于1997年3月29日在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沒有共同子女。龐某某與閆某某婚后感情尚可。后來,閆某某有酒后打龐某某等不良行為,二人關系逐漸惡化。2014年初,龐某某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閆某某離婚。經原審法院主持調解,龐某某又撤回起訴。之后,龐某某與閆某某關系并未根本好轉。龐某某訴稱閆某某經常喝酒、打牌、打龐某某,閆某某分別三次向龐某某寫出不喝酒、不打牌、不打人書面悔過保證,龐某某認為閆某某未履行保證內容,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閆某某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房改房”可在取得完全產權后主張權利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夫妻關系的基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斷應否離婚的主要標準。本案中龐某某與閆某某由于均系再婚,婚后也未能建立良好真摯的夫妻感情,二審中經本院做調解和好工作,龐某某仍堅持要求離婚,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許離婚。關于新鄉(xiāng)市760廠家屬院勝利路西31號樓2單元9號房屋的權屬問題,閆某某主張該房屋系其與龐某某以夫妻身份參加的房改,應作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因該房屋系龐某某所在單位的房改房,于1996年已開始房改,考慮到雙方對該房屋的房改出資情況存在爭議,且該房屋至今未在國家房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故本院在本案對該房不予認定和處理,閆某某可待該房屋確權后另行主張權利。
律師說法:尚未取得產權的“房改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夫妻雙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單位的福利房,在離婚進行分割財產時,雙方對房屋的房改出資情況存在爭議又不能證明,且該房屋至今進行權屬登記,人民法院對該房屋不宜進行權屬認定和處理,雙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另行主張權利。所以,在本案中,因該房屋系龐某某所在單位的房改房,于1996年已開始房改,考慮到雙方對該房屋的房改出資情況存在爭議,且該房屋至今未在國家房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閆某某可待該房屋確權后另行主張權利。
以上就是對“尚未取得產權的“房改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相關問題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婚姻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