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婚前一方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
李先生在父母的資助下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了一套價值60萬元的商品房,每月還款2500元,該房屋的產(chǎn)權證只登記了李先生一人的名字。一年后,李先生與趙小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并償還了全部貸款。但是,兩人對這套房屋產(chǎn)權沒有任何約定。目前,該房屋已升值到90萬元。
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的感情出現(xiàn)裂痕,無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還貸的房產(chǎn)如何分割,雙方產(chǎn)生不同的意見,并爭執(zhí)不下。
李先生認為,房屋是自己在婚前購買的,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結婚后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趙女士認為,雖然房屋產(chǎn)權證在婚前取得并且登記在李先生一人名下,但房屋貸款主要由婚后雙方共同償還,出去由李先生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款,房屋升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自己有權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chǎn)以及房產(chǎn)升值部分進行分割。
由于雙方在這個問題爭議不斷,無法達成一致,趙女士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對房屋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駁回趙女士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房屋李先生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李先生和趙女士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即使趙女士共同還貸,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xù)時,其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chǎn)生的孳息主張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離婚后房產(chǎn)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chǎn)以個人名義按揭貸款購買房屋,并且已經(jīng)取得產(chǎn)權證,結婚登記以后還貸或繼續(xù)還貸的,其產(chǎn)權仍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購房人對其所購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
按揭貸款屬于購房一方個人債務,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也是在為房屋產(chǎn)權的取得做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與房屋產(chǎn)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不能改變按揭房屋屬于個人財產(chǎn)的法律性質。
婚后還貸的部分,無論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資、收益還貸,還是用雙方的工資、收益還貸,只要不能證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或者婚后專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還貸,都應視為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貸款。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shù)牟糠钟枰苑颠€。
本案中房子首付是李先生付的,趙女士僅在婚后與李先生共同還款,該部分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趙女士可以請求償還,但是房屋仍然屬于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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