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男方出資30萬給女友炒股
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會上相識,一個月后確立戀愛關系。男方稱,戀愛期間女方向其借款10萬元與人合伙投資開餐館,并借款22.2萬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萬元進行補倉。后雙方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討42.2萬元及利息未果,遂將女方薛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男方出資30萬給女友炒股,女方需償還10萬
法院認為,本案中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李某分多筆給薛某轉賬合共42.2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上述款項是否屬于民間借款。結合雙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法院認為李某可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賬戶,且會告知薛某應購買何種股票,甚至知曉薛某的賬號密碼。在聊天記錄中,薛某雖承認“還錢”“寫欠條”等字眼,主張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但該事實發(fā)生于雙方對案涉款項爭執(zhí),戀愛關系存在裂痕期間。關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6日轉賬的合計10萬元的性質(zhì),薛某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顯示開餐廳的10萬元是李某贈與的款項。關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筆合共轉賬32.2萬元的性質(zhì)問題,李某所舉證據(jù)并不能證明該款項為借款,更符合雙方共同炒股的投資款。故法院判決薛某僅需償還1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律師說法:男方出資30萬給女友炒股,分手后能否要回
戀人間民間借貸或共同投資常有發(fā)生,由于戀愛關系的特定人身屬性,法院不能還原當事人雙方戀人身份生活期間的真實交往過程,但可以確定的是,正常的戀人身份生活是以滿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確立的,這種需求建立在相互自愿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關系的交融和財產(chǎn)關系的往來。對于雙方之間關系的判定需根據(jù)證據(jù)確定,在無確實證據(jù)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其事實的外觀特征及社會經(jīng)驗法則作出判斷,將自愿性財產(chǎn)付出和民間借貸或共同投資明確區(qū)分開來。在本案中,李某所舉證據(jù)并不能證明該款項為借款,更符合雙方共同炒股的投資款。故薛某僅需償還1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以上就是對“男方出資30萬給女友炒股,分手后能否要回?”相關問題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婚姻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