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
2003年,法院判決田某與高某離婚,6歲女兒歸高某撫養(yǎng),田某有探視權。2013年,10年未看女兒的田某想看探視,高某以女兒一直以為繼母系生母、目前正處高考階段為由拒絕。田某遂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行使探視權。
法院判決:不宜繼續(xù)行使探視權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碧揭暀嘈惺贡旧硐蹈綏l件的,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成長有損,不宜繼續(xù)行使探視權。司法強制權介入時,應考慮被探視人既有生活狀態(tài)、心理狀態(tài)、年齡階段,不要輕易打破現(xiàn)有心理和生活平衡。本案中,田某持續(xù)10年未行使探視權,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兒繼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現(xiàn),現(xiàn)有家庭結構已滿足女兒正常成長需要?,F(xiàn)無法確認田某行使探視權不會對女兒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長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長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視權,裁定中止執(zhí)行,待有執(zhí)行時機后再行恢復案件執(zhí)行。
律師說法: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能否繼續(xù)行使
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應優(yōu)于成年人的親權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成長有損的,不宜繼續(xù)行使探視權。《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在本案中,田某持續(xù)10年未行使探視權,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兒繼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現(xiàn),現(xiàn)有家庭結構已滿足女兒正常成長需要。現(xiàn)無法確認田某行使探視權不會對女兒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長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長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視權。
以上就是對“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能否繼續(xù)行使?”相關問題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婚姻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