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一方偽造身份信息與他人登記結婚
2010年5月,孫某某與田某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于同年7月30日在秀山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0年8月,孫某某發(fā)現(xiàn)田某某在登記結婚時提供的身份證件是虛假的。事發(fā)后,田某某離開孫某某,至今下落不明。雙方婚后無子女,無共同債權債務及共同財產(chǎn)。后孫某某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法院判決:支持提供真實信息的一方離婚
經(jīng)法官審理后認為,感情是締結婚姻的基礎。原、被告相識僅兩個月就結婚,其婚姻基礎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個月就分開,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證件材料均系偽造,其結婚的真實意愿有待商榷?,F(xiàn)原告要求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
律師說法:偽造身份信息與他人結婚,另一方能否請求解除婚姻關系
偽造身份信息與他人登記結婚后,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一方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時,法院應準予其離婚。依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之規(guī)定,可以撤銷婚姻登記的僅限于一方受脅迫結婚,婚姻登記程序瑕疵并不在可撤銷登記的范圍之列。本案中原告孫某某在知曉被告田某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是提供的虛假身份信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作為離婚糾紛立案受理;被告田某某在事情敗露后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經(jīng)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仍未到庭參加訴訟,因缺乏調解基礎,秀山法院依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判決解除原被告間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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