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離婚時女方要求返還購房款
張某和于某兩人經(jīng)人介紹于2013年登記結婚,后因感情破裂訴至榮成法院請求離婚。于某要求張某返還婚前購房出資30%即12萬元和婚后對樓房還貸共計63萬元的一半,并提交榮成市公證處出具的載有“男女方分別對財產(chǎn)樓房出資70%和 30%”的婚前財產(chǎn)公證書一份。但張某稱,當初為了與于某結婚隨意寫的出資比例,實際于某對婚前購房沒有出資。
法院判決:要求返還出資證據(jù)不足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于某提交的公證書記載的“出資人民幣30%”是已經(jīng)實際出資了 30%還是雙方約定將對樓房出資30%是不明確的,如今主張價值40萬的樓房自己出資了 30%即12萬元,據(jù)此購樓款應在辦理公證書時已經(jīng)全部付清,而實際上兩人在婚后還在共同償還樓房貸款,且公證機關在辦理時沒有了解樓房的實際價值,所以,公證書中記載的“出資人民幣30%”不可能是一個確定的公證數(shù)額,在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前提下,法院無法認定于某已給付張某購房款12萬元。故法院判決,于某要求張某返還購房款12萬元,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婚姻存續(xù)期間,樓房還貸部分應為共同財產(chǎn),原告要求分割其中一半,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婚前共同買房,離婚時女方要求返還出資
婚前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各自合法權益均可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婚前共同出資買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非登記方就很可能會受到損失。未登記人對財產(chǎn)權屬要有清晰認識我國《物權法》不動產(chǎn)所有權認定采取登記主義,對所有權認定以權屬證書為準,而對涉訴合資買房的認定非常困難。共同購房過程中存在贈與、借貸、合伙投資等事實,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購房過程中,銀行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金錢來往,而無法證明贈與、借貸、合伙投資等事實。因此,如果雙方對于所購房屋權屬有約定,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份額,以避免日后產(chǎn)生不必要的爭議。購房過程中,銀行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金錢來往,而無法證明贈與、借貸、合伙投資等事實 因此,如果雙方對于所購房屋權屬有約定,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份額,以避免日后產(chǎn)生不必要的爭議。在本案中,于某提交的公證書記載的“出資人民幣30%”是已經(jīng)實際出資30%還是雙方約定將對樓房出資30%是不明確的,如今主張價值40萬的樓房自己出資了30%即12萬元,據(jù)此購樓款應在辦理公證書時已經(jīng)全部付清,而實際上兩人在婚后還在共同償還樓房貸款,且公證機關在辦理時沒有了解樓房的實際價值,所以,公證書中記載的“出資人民幣30%”不可能是一個確定的公證數(shù)額,在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前提下,無法認定于某已給付張某購房款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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