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女方離婚后起訴分房產
2006年12月,韓某與邵某登記結婚。在與韓某結婚前,邵某租賃一處平房居住,2006年平房拆遷,邵某于同年5月28日與蘭州石化公司簽訂安置協(xié)議。2009年7月,邵某以此拆遷房屋選購蘭州石化公司的新建安置房,并于2009年繳納房款并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隨后,邵某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此房轉讓。2011年8月,邵某領取了房屋鑰匙,當此消息被韓某得知后,她認為這套房屋應該有自己一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產。
法院判決:拒簽送達文書,不影響效力產生
法院經審理認為,邵某在與韓某結婚前就與蘭州石化公司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應視為邵某對該房屋在婚前就享有既得權。因此,韓某認為邵某的拆遷安置房在未交款購買時為租賃房,該安置房是她與邵某婚內購買后,轉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于法無依。關于韓某與邵某離婚判決生效日期的認定,可以認定韓某知曉其與法院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其放棄了了解訴訟文書的內容和意思的權利,同時處分了其在郵寄服務合同中享有的請求郵政企業(yè)給付郵件的權利。即該裁定生效日期應為2009年5月,這與邵某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時間沒有沖突。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韓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女方離婚后起訴分房產,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本案的關鍵是送達文書的生效時間。關于韓某與邵某離婚判決生效日期的認定,從郵件投遞過程看,當郵寄人員于2009年5月電話通知韓某取件時,韓某已明確地知道是法院向其送達訴訟文書,其基于惡意逃避送達的目的予以拒絕簽收。據(jù)此可以認定韓某知曉其與法院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其放棄了了解訴訟文書的內容和意思的權利,同時處分了其在郵寄服務合同中享有的請求郵政企業(yè)給付郵件的權利。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韓某拒絕簽收,導致該裁定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該裁定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即該裁定生效日期應為2009年5月,這與邵某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時間沒有沖突,所以邵某對該房屋在婚前就享有既得權。因此,涉案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以上就是對“女方離婚后起訴分房產,共同財產如何認定?”相關問題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婚姻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