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戀愛期間一同購買房屋
2009年年初,37歲的男子梁某在廣州某夜校讀書期間,認識了比自己小9歲的同學劉某,不久后兩人便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9個月后,梁某得知自己不能生育。劉某知道后,卻表示要他購買婚房準備結婚用。2009年11月初,梁某購買了位于花都區(qū)新華街一套房產(chǎn),并且在購房合同上寫了劉某的名字。但買房后,劉某卻一直以種種理由不與他結婚。2010年12月,劉某幾乎再也不與他聯(lián)系見面。2011年8月,他發(fā)現(xiàn)劉某有了身孕,后來他才了解到劉某早在2011年2月就與其他男人結婚。梁某認為,劉某的欺騙行為嚴重侵害了他的權利,要求法院判涉案房產(chǎn)歸他一人所有。
法院判決:房子屬于兩人共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是梁某和劉某在戀愛期間共同購買,從本案的證據(jù)看,《商品房預售合同》、《樓宇按揭合同》等相關資料均顯示兩人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按目前銀行按揭還貸方式的習慣,兩人或以上共同貸款,由其中一人提供專用還貸賬號償還貸款給銀行。劉某雖然提交了銀行還貸轉(zhuǎn)賬記錄,但并不能完全證明購房款全部由他負擔。依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本案中,梁某和劉某作為涉案房屋預告登記簿及產(chǎn)權情況表記載的權利人,對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享有權利、分擔義務。為此,梁某主張涉案房屋的產(chǎn)權全部歸他一人所有,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求。
律師說法:戀愛期間一同購買房屋,分手后歸誰
關于涉案房屋已確權,登記的權屬人為梁某和劉某,雖然他們至今還未領取房產(chǎn)證,但根據(jù)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房屋登記機關登記的名字為梁某和劉某,在法律上就為梁某和劉某共有。關于首期房款的出資份額,梁某稱是他一人支付,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而劉某也對此不予確認。按目前銀行按揭還貸方式的習慣,兩人或以上共同貸款,由其中一人提供專用還貸賬號償還貸款給銀行。劉某雖然提交了銀行還貸轉(zhuǎn)賬記錄,但并不能完全證明購房款全部由他負擔。梁某和劉某作為涉案房屋預告登記簿及產(chǎn)權情況表記載的權利人,對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享有權利、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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