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上訴狀的概念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離婚上訴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fā)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二、民事上訴狀(不同意離婚)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6610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麗麗,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71798XXX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不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告與被告因家庭生活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現(xiàn)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屬于典型的認定事實不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而在原審訴訟中,被上訴人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觀的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并準予雙方離婚,顯屬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認為雙方并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當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自由戀愛,具有較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婚前系同一單位的同事,雖在不同的部門,但聯(lián)系較多,因人生觀、價值觀相同且有共有語言,加上雙方都是從事教育工作,對對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顧,在被上訴人參加考試期間,上訴人也給予了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經歷了一年多的了解后,兩人都認為對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侶,就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上述事實,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起訴書》中明確予以認可,客觀的說雙方的婚姻基礎比較牢固。
(二)、雙方婚后感情較好,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起訴狀》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婚后對被上訴人關心呵護,體貼入微,并在工作和學習中對被上訴人給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訴人回民的生活習慣,上訴人盡到了做丈夫的責任。在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中,具體的細節(jié)作了詳細的陳述。
(三)雙方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上訴人與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在能夠寬容、能夠解決的范圍內, 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加上雙方的女兒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只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夠相互體諒,共同用心去經營婚姻家庭,相信雙方定會重歸于好。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xié)議,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提供證據證實的夫妻共同債務不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明確表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離婚,根本就未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xié)議。另外,上訴人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借債十一萬,并用于購買車輛和孩子上學,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原審法院在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的同時,對債務不予處理或者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顯屬認定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詳細規(guī)定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離婚案件中,雙方均無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種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也未做任何闡述,原審不顧案件基本事實,直接適用婚姻法三十二條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為孩子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并充分考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感情現(xiàn)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改判不準予雙方離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9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