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什么手續(xù)?離婚需要什么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被告方離異的,必需彼此親身到另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方法行政機關申請離婚備案;申請辦理時,理應持下述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材料;
(二)第二代身份證;
(三)所屬單位、村民委員會或是居民委員會出示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xié)議;
(五)結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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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審理離異備案申請辦理的標準是:
婚姻登記處具備管轄權;
規(guī)定離異的夫婦彼此相互到婚姻登記處提交申請;
彼此均具備徹底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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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程序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審理離異備案申請辦理,應當按照下述程序流程開展:
檢查本標準第四十八條要求的有效證件和證明文件;
向被告方講清婚姻法有關備案離婚的條件;
了解被告方的離異意向及其對離婚協(xié)議書內(nèi)容的意向;
彼此志愿離異且對子女撫養(yǎng)、資產(chǎn)及負債解決等事宜協(xié)商一致的,彼此填寫信息《申請離婚備案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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