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漢族,1990年出生,住商水縣。
被告:詹某1,男,漢族,1984年出生,住址同上。
朱某與詹某1離婚糾紛一審判決
案件事實:2012年11月份,原、被告自由戀愛相識,于2013年農歷12月26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一女詹某2。

朱某與詹某1離婚糾紛一審判決
法院審查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且婚后生育1個子女,婚后基礎較好。現(xiàn)雖夫妻因缺乏良好溝通,產生矛盾,原告提出離婚,但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雙方在以后的生活中面對問題冷靜對待、積極溝通、妥善處理,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故以暫不予離婚為宜。
朱某與詹某1離婚糾紛一審判決
光華律師團點評:“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本案中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證據(jù)證據(jù)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理應判決不予離婚。
朱某與詹某1離婚糾紛一審判決
裁判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朱某與被告詹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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