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被告:金某,女,1955年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被告:俞某3,男,1949年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被告:俞某4,男,1978年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被告:杜某,女,1984年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被告:俞某1,男,2008年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被告:俞某2,女,2018年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余杭區(qū)。
分家析產糾紛案例-余杭區(qū)張某與金某、俞某分家析產糾紛案
案件事實:原告與被告俞某4曾是夫妻,雙方于2007年5月17日離婚。2018年下半年,原、被告戶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區(qū)被征地拆遷,戶內成員包括原告和六被告在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均列為被安置對象,被告金某一戶所有與本次遷出安置有關的事務均以戶主即被告金某名義進行處理,且均由被告俞某4經手操作。2018年10月下旬,原告一戶的征遷安置款項1830657元扣除購房款后,已全部發(fā)放到戶主即被告金某名下,原告作為戶內成員理應同等享受征遷安置待遇,但是被告金某領取征遷補償款后,不但未給原告分文,被告俞某4還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索要屬于原告可享受的80平方米安置面積的拆遷安置購房款114000元,該款項本已從征遷補償款中直接支付,被告俞某4卻無理索要,原告迫于無奈已將該款項支付給被告俞某4。但原告多次向被告金某和被告俞某4要求分割屬于原告?zhèn)€人的征遷補償款項以及不應再次支付的購房款114000元未果。
另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區(qū)的房產,在原告與被告俞某4離婚后,由被告金某(戶主)于2016年2月23日以原告與被告金某、俞某4、杜某、俞某1向有關部門共同申請并于2016年4月29日經批準后所建,但原告并未參與案涉房屋的建造。2018年9月28日,案涉房產被拆遷補償安置時確認:總建筑面積為425.33平方米,常住在冊戶籍人口為7人。被拆遷房屋補償費計337678元、房屋裝修補償費計159231元、附屬物補償費計32005元,24個月的臨時過渡費和自行過渡獎勵費合計84000元、二次搬家費共計3000元,配合進場評估獎勵10000元、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訂協(xié)議的獎勵50000元、騰空房屋移交獎勵20000元、按時入住高層公寓獎勵20000元(該獎勵費在入住時兌現(xiàn))、按時進行丈量、簽約、騰房、入住高層公寓獎項30000元、未加層獎項49620元、合法房屋裝修評估總值不足800元/平方米給予補足費181033元、原正常裝修評估值在800元/平方米以內部分補助42533元、因物價、區(qū)域及綜合調整等因素,一次性補助731557元、集中簽約獎50000元、查漏補缺包干獎30000元,合計1830657元。安置人口7人,安置總面積560平方米,支付總購房款882000元。扣除支付的總購房款882000元及按時入住獎勵費20000元后,被告俞某4實際領取各項費用925657元。

分家析產糾紛案例-余杭區(qū)張某與金某、俞某分家析產糾紛案
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系分家析產糾紛,現(xiàn)共有物已被征用拆遷,原告請求分割屬于自己的拆遷補償款,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jù)等分原則,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處理。本案中,因申請及建房時,原告與被告俞某4已經離婚,盡管原告也是申請建房人之一,但原告并未參與建房或投入資金,故對被拆遷房屋補償費計337678元、房屋裝修補償費計159231元、附屬物補償費計32005元、二次搬家費共計3000元、未加層獎項49620元、合法房屋裝修評估總值不足800元/平方米給予補足費181033元、原正常裝修評估值在800元/平方米以內部分補助42533元、因物價、區(qū)域及綜合調整等因素,一次性補助731557元等與房產有關的拆遷補償款,共計1536657元,應歸六被告所有。24個月的臨時過渡費和自行過渡獎勵費合計84000元、配合進場評估獎勵10000元、按時搬遷完畢獎勵50000元、騰空房屋移交獎勵20000元、按時進行丈量、簽約、騰房、入住高層公寓獎項30000元、集中簽約獎50000元、查漏補缺包干獎30000元,共計274000元,因安置中的各類獎勵費是以安置人口為依據(jù)的,故應由原、被告各自享有七分之一即每人39143元。按時入住高層公寓獎勵20000元(該獎勵費在入住時兌現(xiàn)),也應由原、被告各自享有七分之一即每人2857元,因該獎勵費在入住時兌現(xiàn),故目前尚不能分割,可待實際發(fā)放后再行主張權利。同時,原告應交納安置購房款126000元,此款已由被告俞某4向相關部門代為交納。原告已交給被告俞某4安置購房款114000元,尚應交給被告俞某412000元。此外,本院考慮到原告的實際生活情況,酌情確定由六被告補償原告20000元。綜上,原告目前可得補償款59143元,扣除被告俞某4已代交的安置購房款12000元,六被告尚應支付原告補償款47143元。
分家析產糾紛案例-余杭區(qū)張某與金某、俞某分家析產糾紛案
裁判結果:一、被告金某、俞某3、俞某4、杜某、俞某1、俞某2共同支付原告張曉華補償款4714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曉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222元,減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張曉華負擔1972元,由被告金某、俞某3、俞某4、杜某、俞某1、俞某2共同負擔639元。
原告張曉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金某、俞某3、俞某4、杜某、俞某1、俞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本文標簽:分家析產糾紛-余杭區(qū)張某與金某、俞某分家析產糾紛案-光華律師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