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女,1994年出生,教師,住河北省承德縣。
被告:仇某1,男,1991年出生,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縣。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史某與仇某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
案件事實:
原告史某與被告仇某1經(jīng)人介紹相識、相戀,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仇某2。2019年6月3日晚,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后雙方開始分居?,F(xiàn)原告史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仇某1離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為原告史某婚前所購買的冀H×××××號福特轎車償還了部分貸款,被告仇某1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所償還貸款部分雖屬于共同財產(chǎn),但同意共同財產(chǎn)歸原告所有,自愿放棄分割共同財產(chǎn)的權力。另外,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仇某1為了經(jīng)營二手車,利用原告史某的手機從網(wǎng)上貸款127761.72元(其中欠玖富萬卡36054.20元、欠小花錢包48309.91元、欠拍拍貸2643.24元、支付寶借款4444.48元、欠招聯(lián)金融1298.91元、欠微粒貸352.63元、欠你我貸1310.00元、欠維維卡貸6848.35元、欠新浪卡貸1500.00元、欠交通銀行15000.00元、欠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0000.00元,原告為償還網(wǎng)貸用車輛質押向楊某某借款25000.00元,合計欠外債152761.72元。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史某與仇某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
法院審查認為:
本案原告史某與被告仇某1均表示同意離婚,據(jù)此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雙方均同意婚生女孩仇某2與被告仇某1共同生活,本院尊重雙方意見,撫養(yǎng)費本院酌定原告史某每月給付仇某2500.00元。原告仇某1自愿放棄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請求權,本院尊重其個人意見。對于被告仇某1通過原告史某手機所借的網(wǎng)絡借款127761.72元,原告史某認為不知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辯解主張即不客觀,也沒有相應的證據(jù)支持,該辯解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仇某1辯稱原告史某用車輛質押所借的25000.00元屬于原告的個人債務的辯解主張同樣沒有證據(jù)支持,此辯解主張本院亦不予采信;上述債務系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欠,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償還。此外,被告主張另外還欠其他債務170000.00元,但未能就此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加之原告不予認可,本院對于被告仇某1主張的另欠170000.00債務的事實不予認定,該部分債務是否屬實,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待債權人主張權力時另案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史某與仇某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
裁判結果:
一、準予原告史某與被告仇某1離婚;
二、婚生女孩仇某2與被告仇某1共同生活,原告史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500.00元,該撫養(yǎng)費自2019年7月開始給付至仇某2十八周歲時止,每月給付一次,每月25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所欠夫妻共同債務152761.72元,原、被告每人負責償還76380.86元及相應利息;
四、原、被告雙方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00元,減半收取計100.00元,原、被告各負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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