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某,男,1989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筠連縣。
被告:杜某1,男,1970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筠連縣。
被告:倪某,女,1963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筠連縣。
被告:杜某2,女,1996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筠連縣。
平某與杜某1、倪某離婚財產(chǎn)糾紛案件事實:
被告杜某1、倪某是被告杜某2的父母。2018年10月11日(農(nóng)歷2018年9月初3),原告平某與被告杜某2經(jīng)龔某某介紹相識。2019年1月8日,原告與被告杜某2舉行婚禮,未辦理結(jié)婚證,被告杜某1、倪某為被告杜某2置辦了嫁妝。原告與被告杜某2同居了20日。原告給付的禮金、禮品:見面禮1400元(被告倪某400元、杜某2800元,被告杜某2的女兒200元),一部價值2700元手機(被告杜某2),彩禮66000元(被告倪某),開庚紅包3600元(被告杜某2的親屬、親戚),三金8000元(被告杜某2),衣服、鞋子1500元(被告杜某2),走路紅包800元(被告杜某2)、送親人員紅包1920元,先后多次送到被告家庭禮品2546元。被告杜某2的哥哥杜某向原告借款400元,在原告處拿440元購買牛肉。原告支付婚紗照費用2900元。
另查明,經(jīng)本院詢問,原告不同意被告杜某2的嫁妝折抵彩禮,被告杜某2的嫁妝歸被告杜某2所有。

平某與杜某1、倪某離婚財產(chǎn)糾紛法院觀點
法院審查認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條件是: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原告與被告杜某2未辦理結(jié)婚證,被告杜某1、倪某、杜某2應(yīng)返還原告給付的彩禮。給付彩禮是以結(jié)婚為目的,根據(jù)彩禮的目的性,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一、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女方所為的贈與;二、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三、男女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男方支付的費用;四、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本院確定本案彩禮包括禮金66000元、三金和價值1500元的衣服。雖然原告給付彩禮禮金66000元給被告倪某,實際是給付給被告杜某2的父母即被告杜某1、倪某,結(jié)合原告與被告杜某2同居20日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支持被告杜某1、倪某返還原告彩禮禮金60000元。三金和價值1500元的衣服,是原告給付給被告杜某2,由被告杜某2返還原告折價款9500元。被告杜某2的哥哥杜某從原告處借款、原告支付尋找被告杜某2費用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guān)系,本院不作處理?;榧喺召M用,是原告與被告杜某2共同支出的費用,被告不予返還。其他禮金和禮品屬于原告贈與行為,被告不予返還。原告不同意被告杜某2的嫁妝折抵彩禮,對被告杜某1、倪某辯稱以被告杜某2的嫁妝折抵彩禮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平某與杜某1、倪某離婚財產(chǎn)糾紛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杜某1、倪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平某彩禮禮金60000元;
二、被告杜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平某三金和衣服折價款共計9500元;
三、駁回原告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0元,減半收取計1200元,由原告平某負擔500元,被告杜某1、倪某、杜某2負擔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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