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與被告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何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何由被告撫養(yǎng);
3、訴訟費由原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尹某某與被告何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3月28日生育女兒何。
由于婚前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發(fā)現(xiàn)被告參與賭博,不務正業(yè),被告于2018年出門務工至今不回,務工期間很少關心和問候家人,被告對家庭及親人的不負責,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夫妻長期分居,現(xiàn)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F(xiàn)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何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jù),但通過微信表示考慮離婚對小孩影響大,不同意離婚,希望原告撤訴。
原告尹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告尹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情況;
2、原、被告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3、被告及子女何戶口簿復印件,證明被告及婚生女何的基本情況。
因被告何某某未到庭質證,經本院審查對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結婚證及戶口簿復印件等證據(jù),認為該證據(jù)合法,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7年原告尹某某與被告何某某經人介紹相識、談婚,雙方于2008年10月24日在鎮(zhèn)巴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蠓蚱薷星橐话悖?009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何,現(xiàn)就讀于鎮(zhèn)巴縣涇洋中心小學。之后被告何某某外出務工不回家,但原、被告一直保持聯(lián)系,被告經常為家庭匯款。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原告無嫁妝。庭審中原告尹某某陳述被告何某某用原告身份證辦理的信用卡信用貸款20000元,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被告也未出庭質證,故本院無法確認。
本院認為,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和紐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真正原因、婚姻現(xiàn)狀及雙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幾方面去認定,本案中原告尹某某與被告何某某經人介紹于2007年認識、談婚,次年10月2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9年3月28日生育女兒何薇,應當認定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之后被告何某某外出務工,夫妻關系出現(xiàn)一些矛盾,但雙方一直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保持聯(lián)系,何某某也將其一部分收入寄給家庭,盡了一定的義務。結合全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二人結婚時間較長,婚姻關系存續(xù)至今長達十三年之久,本次訴訟中被告何某某也通過微信信息表示其不同意離婚,希望二人關系能夠得到緩和,因此原、被告雖然出現(xiàn)一些矛盾,只要原、被告如能及時加強溝通,增進理解,應該還有和好的可能?,F(xiàn)原告尹某某以夫妻感情現(xiàn)已徹底破裂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卻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夫妻感情確巳破裂,因此,對原告尹某某本次要求與被告何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尹某某要求與被告何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