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因脅迫結婚形成的婚姻關系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是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之所以規(guī)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屬于可撤銷婚姻,是因為該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結婚行為本質上是需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結婚的合意,受脅迫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親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損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婚后雙方彼此建立了感情,家庭幸福,受脅迫的當事人并不想使其婚姻關系歸于無效,因此,婚姻法將這類婚姻界定為可撤銷的婚姻。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常有乘人之危結婚、欺騙結婚及重大誤解結婚等現(xiàn)象,這些現(xiàn)象是否可以屬于可撤銷婚姻的范圍,這就需要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律師,律師會用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及實務能力,幫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更好的維護您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