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離婚的規(guī)定有哪些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離婚不適用離婚登記程序,一律經由訴訟程序辦理。法律上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程序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提起涉外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一方在中國境內,并在中國有戶籍,或者有居所并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外國定居,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告可向其戶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符合上述要求的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涉外離婚糾紛的特別規(guī)定
(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xù)的,如果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如果對以上問題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認證。
(4)中國公民夫妻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