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在上述期間限制男方離婚請求的規(guī)定,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 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
6個月內,不顧自己身體負擔提出離婚,往往是出于重大、緊迫的原因,而其本人對離婚及其后果 已有思想上的準備,如不及時受理其離婚請求,很可能不利于對孕、產婦和胎、嬰兒的保護。在此期間,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也是依法允許的,因為,此類離婚請求既是男方提出來的,又是女方提出來的。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男方離婚請求不在此限。何為確有必要?根據(jù)以往審判實踐經驗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復,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作為例外,在上述期間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如女方在婚后和他人通奸以致懷孕等。人民法院根據(jù)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