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彩禮如何認定
結婚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一般贈與具有單方性和無償性的特點,而送彩禮則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種程序,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一種程序,因此,彩禮可謂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殊性在于:
(1)贈送彩禮的目的在于締結婚姻,而一般贈與不會帶有什么特殊目的;
(2)當事人贈送彩禮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習慣給的壓力。
二、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情形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結婚彩禮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