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我國現(xiàn)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于1994年1月間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發(fā)布。男女登記結婚,應當遵循這個辦法。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nóng)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橐鰻顩r指未婚、離婚、喪偶的狀況。
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了解,對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記辦法規(guī)的,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不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記辦法規(guī)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
結婚登記是男女結婚的必備法律手續(xù),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他們的婚姻就得到法律的承認,即確立了夫妻關系。
二、如何辦理復婚登記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y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