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財產的類型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
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憑取得上述費用的合法文書等證明。
(三)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存續(xù)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內,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以及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
(六)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
(七)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個人所有(處理時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照顧)。
(八)其他應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的認定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yè)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yī)療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yè)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yè)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