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地32條明確規(guī)定了法院審查案件時,應當判決離婚的五種情況,分別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其中第5項是一個布袋條款,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法官可以困局自己的內心確信,針對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清潔判決是否離婚。一般而言,第5項的情形主要有一下幾種:
第一,一方當事人有性犯罪行為,另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
第二,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頻繁婚外性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的心靈傷害,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的;當然,這種婚外性行為,不但要求有身體的背叛,還一般要求有心里的背叛。
第三,一方當事人道德品質極端敗壞。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必須判決離婚。
此外,法律名爵規(guī)定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