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離婚時需注意什么
軍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規(guī)定表達了這樣一個含義:如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非軍人要求與軍人離婚的,必須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這一條款在適用中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不適用“須得軍人同意”條款的情形:
(一)從軍人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所處的原、被告角度來看,軍人向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和軍人向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均不適用上述條款;
(二)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而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無須軍人同意。
軍婚民事特別保護條款的具體適用。
經人民法院調解,非軍人一方撤訴的,人民法院應將調解筆錄存卷,訴訟活動結束;
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經調解,軍人一方同意離婚并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按照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送達后與判決書發(fā)生同等法律效力,訴訟雙方的夫妻關系解除;
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經調解,軍人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非軍人一方堅持不放棄離婚要求的,人民法院應依據軍人一方的意愿判決不準離婚。
軍人在離婚訴訟中應如何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軍人在由非軍人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中擁有的離婚否決權,只有在自身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具有實際意義,因此在行使時,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如配偶與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軍人一方同意離婚是解決矛盾的較好選擇;
軍人一方如選擇行使離婚否決權,則應從配偶提出離婚的理由中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并根據實際情況尋求重歸于好之策,盡量消除隔閡。這不僅有助于解決矛盾,也有利于夫妻關系的改善。
二、怎么辦理協議離婚
(1) 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qū)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fā)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如果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并對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