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下區(qū)一名男子因為姐姐私自為父母換墓碑,落款中沒有他的名字而將姐姐告上法庭。
這起“墓碑落款權”案的審理一波三折。一審原告勝訴,二審法院認為“墓碑落款權”不是法定權利,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這起特殊的人格權案件還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最近,40多名法官和南京大學的3名法律學者展開了激辯。
弟弟起訴姐姐:還我墓碑落款權
這場官司從2010年就開始訴到白下法院。原告朱俊時起訴自己的姐姐朱敏,稱自己從小被養(yǎng)父母收養(yǎng)。2007年,母親去世后,他和姐姐共同為母親立碑,落款是兩人的名字;2009年,父親去世后與母親合葬,姐姐擅自將墓碑更換了,落款只有朱敏的名字。
對此,朱俊時表示不滿,認為姐姐的行為侵犯了自己悼念父母的權利,他不僅要求姐姐恢復墓碑上自己的名字,還要求姐姐賠償5000元精神損失費。
朱俊時提供的證據(jù)顯示,上世紀60年代他因家境貧困,親生父母將他過繼給伯父伯母。此后,他一直與養(yǎng)父母一起生活。
在他提供的證明材料中,朱俊時的戶口簿、工作證明等都寫明了父母一欄是他養(yǎng)父母的名字。
姑媽書面證明:養(yǎng)子不孝所以不刻他的名字
朱敏辯稱,朱俊時過繼時并未辦正式的收養(yǎng)手續(xù),而且他成人后對養(yǎng)父母并不孝順,所以養(yǎng)父去世時特別交代,不讓朱俊時參與后事料理。
朱敏的姑媽提供了一份書面證據(jù),指證朱俊時對養(yǎng)父母不孝順。
雙方爭論不下,這起案件一直從2010年12月打到去年10月。
一審法院:原告勝訴,可在墓碑上落款
白下區(qū)法院調查后認為,朱俊時被收養(yǎng)時,《收養(yǎng)法》還未出臺,所以他盡管未辦理法定收養(yǎng)手續(xù),但已構成實事上的收養(yǎng)關系,這一點可以從朱俊時的戶口簿、工作證明上得到反映。
而朱敏和姑媽雖然都舉證稱朱俊時不孝,但這無法改變朱俊時是老人養(yǎng)子的事實。法官認為,悼念死者是子女的權利,墓碑上落款正是展示子女孝心的傳統(tǒng)習俗,養(yǎng)子與親生子女在這一權利上平等。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勝訴,允許他自費更換墓碑并在落款上刻自己名字,而朱敏應在一個月內配合完成更換墓碑。至于朱俊時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日埱?,法院不予支持?/p>
市中級法院:駁回起訴
朱敏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
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由權等,“墓碑落款權”并不是我國法律明確保護的對象,法院也不應介入這類糾紛的審理,所以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依然有爭論:南大法律學者與法官激辯
案件審理雖已終結,這起特殊的人格權案件,卻引起了市中級法院領導的關注。據(jù)市中院研究室負責人王勁松介紹,我市法院一直希望在法官中營造一種辯證思考的氛圍,這起案件兩次審判結果完全不同,應該成為法官們思想碰撞的典型案例。
于是,市中級法院最近邀請了南京大學的葉金強、解亙、劉勇等法律學者,與全市法院的40多名法官以及省高級法院的法官們展開了一場激烈的案例研討會。
葉金強、解亙兩位教授和部分法官支持一審判決。他們認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墓碑落款權”這一具體的權利,但從社會傳統(tǒng)習俗來看,立碑盡孝是一種善良風俗,屬于自然權利,應當保護。
而劉勇和另外一些法官則支持二審判決,他們認為,法院不應過度介入這種法律上未明確的權利紛爭,更應由當事人自行協(xié)調解決。更有法官認為,即使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也很難執(zhí)行,朱家人很有可能因為墓碑更換產生更大的矛盾。
專家觀點:墓碑落款系東方社會獨有現(xiàn)象,無國際經驗可借鑒
昨天下午,南京大學解亙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起案件游走在法律與道德的邊界,目前國內有類似案例,但判決結果并不統(tǒng)一。他認為,墓碑落款是東方社會獨有的現(xiàn)象,西方社會墓碑上只有逝者名字而無落款;這類案件也不能指望通過立法解決,現(xiàn)行法律不太可能規(guī)范傳統(tǒng)道德范疇內的權益,只能更多地從傳統(tǒng)倫理道德角度加以考慮。他認為,南京法院通過這種爭論的方式讓法官各抒己見,是一種很值得倡導的風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