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民晚報7月16日消息,一對夫婦離婚時法院沒有判決婚前房歸屬,女方帶著女兒一直住在該房,后男方起訴要求排除妨礙。法院在審理后判決女方在規(guī)定時間里搬離該套房屋,并同時判決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助9萬元。
因房屋登記歸屬離婚 男方起訴要回其房產
2006年5月8日,孫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2006年10月,孫先生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和父親名下。此后,王女士經常提起這套房屋的權利人登記問題,希望將自己的名字加上,雙方由此產生矛盾。2009年開始,孫先生搬到父親家居住。2011年9月,經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女兒隨王女士生活,孫先生支付撫育費,因這套房屋涉及第三人的權利,離婚中沒有涉及處理該房屋的歸屬問題,王女士就一直住著。今年初,孫先生父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女士及其女兒搬離上述房屋。
女方主張房產系共同財產,要求經濟幫助30萬
庭審中,王女士辯稱,購買房屋時,被告曾出資20萬元現金,系被告父親資助,由于當時雙方關系好,都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依據,但房產證和發(fā)票都給了被告。同時她認為購房款的實際支付時間及產權登記時間均在原告與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故要求確認這套房屋是雙方婚后共同財產,被告享有居住權,可以一直住下去。
另外,被告稱除了這套房屋,自己沒有其他地方可供居住,自己還要撫養(yǎng)女兒,生活艱難,故要求經濟幫助,即系爭房屋的居住權,如果不給居住權,要求孫先生支付經濟幫助30萬元。對此,原告稱只愿意支付經濟幫助1萬元。
法院審理,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寬裕應酌情經濟幫助
寶山區(qū)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10日內搬離系爭房屋,同時酌情判決原告支付被告經濟幫助9萬元。原因在于中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考慮到女方在其他地方沒有住房,收入不高,男方在證券公司工作,經濟相對寬裕,故依法判決男方對經濟困難的女方作出經濟幫助。據了解,后雙方均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