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訂婚
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所做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
現(xiàn)階段,對訂婚的處理原則如下:
(一)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手續(xù)
法律不提倡訂婚但是也不禁止訂婚,是否訂婚由當事人自愿決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訂婚。
(二)訂婚沒有法律效力
只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并不必須征得對方同意。
(三)因為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到法院一般會受理
法院的考慮是解決財產問題,而不是特別指向婚約。
二、婚約糾紛如何處理
婚約糾紛怎么辦呢?對于因婚約引起的糾紛實際上分為兩類:
(一)人身婚約糾紛
對于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財產婚約糾紛
對于因婚約引發(fā)財產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處理因解除婚約或者終止戀愛關系而引發(fā)的財產糾紛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 對于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以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
2. 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3. 對于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務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應判決收繳國庫。
4. 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系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系處理,一般不予返還;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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