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時候不能行使探望權?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guī)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p>
二、不能行使探望權的情況有哪些?
《婚姻法》規(guī)定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條件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結合司法實踐,探望權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一些:
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行為的;
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探望權人有吸毒、酗酒等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探望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