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在國外如何辦理離婚
(一)雙方能達成調解的解決方式
1. 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親屬、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jīng)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再在國內法院起訴離婚。
2. 與此同時,可由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xié)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
3. 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guī)定,涉外民事訴訟中,經(jīng)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應制發(fā)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fā)給判決書的,可依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一段時間后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未達成調解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國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與現(xiàn)居住在國內的夫妻雙方的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此類案件中國外一方當事人如不能回國或者不愿回國,也是可以的,只須辦理相關手續(xù)之后、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即可。
二、涉外離婚的訴訟期間是多長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