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從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的期間。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的期間,還包括夫妻雙方結婚后的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后,至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裁判文書尚未生效期間。
在此期間引起的債務,它又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負債務和夫妻雙方或一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p>
二、夫妻共同債務誰來償還
由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這一特定性,決定了在債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特的性質和地位。所以,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共有和都有平等地處理權利,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亦應不分份額地平等地負有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所以夫妻共同債務是連帶責任之債。
當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不能清償到期的共同債務,債權人持有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時,人民法院即可執(zhí)行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債務是共同的,財產是共同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怎么償還?
夫妻如果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xù)期間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約定了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妻中的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所負債務的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余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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