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3條規(guī)定,征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對于一方重婚導致的離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因重婚而提出離婚的,應按照國際慣例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簽發(fā)的[83]法研字第14號文件《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首先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法院刑事審判,依法解除重婚關系并對重婚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制裁后,對方仍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
2、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
如果重婚方首先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經調解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可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準予離婚。
3、由于反抗強迫包辦婚姻,或者一方受虐待,要求離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與人重婚的
可不按重婚對待,該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做好工作,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已登記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為有效,如果后一婚姻關系辦理結婚登記的,則應補辦登記手續(xù)。
4、已婚婦女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被拐賣,外流與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論處
發(fā)生糾紛時,原則上應維持原來的婚姻關系,盡量調解促使其與原夫和好;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決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與后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說服原夫面隊現(xiàn)實,調解或判決離婚。
5、在離婚案件上訴期間,一方與他人結婚引起糾紛的,應查明原因,不應一律按照重婚處理
對于因重婚引起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在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方面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
以上是管與一方導致重婚導致離婚的案件中對于重婚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幫助。不管是哪種情況的重婚導致離婚的都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的,在這方面建議咨詢律師,有針對性的收集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