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p>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jīng)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guī)定:
(一)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規(guī)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xiàn)象,對于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二、補辦結婚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受理)
材料: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57條):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婚姻登記查檔證明(保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的部門出具);
3、補領結婚證提交雙方三張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提交本人兩張兩寸近期免冠單人照片。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出國人員、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條、第3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出國人員、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外文證件、證明材料的中文翻譯文本。
標準:
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規(guī)范、有效。
時限:即時受理。
(二)審查
標準:
1、證件、證明材料齊全、規(guī)范、有效。
2、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或離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補發(fā)條件不予補發(fā)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時限:即時審查。
(三)發(fā)證
標準:同審查標準。
時限:即時辦理。
收費標準及依據(jù):9元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