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的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fā)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shù)男姓幏帧?/p>
對確實已經(jīng)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shù)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jīng)]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jīng)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jīng)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jīng)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wěn)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后的婚姻法規(guī)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贝送庾罡呷嗣穹ㄔ阂运痉ń忉尩姆绞街赋鋈嗣穹ㄔ簩徖黼x
婚案件時,對符合“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二、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即可準予離婚,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結婚以后患上精神病的,須要經(jīng)過長期治療,而未冶愈的才準予離婚。
因一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榍半[瞞了病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jīng)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yī)療、監(jiān)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精神病人離婚是審理離婚案件中,法官經(jīng)常遇到的問題。精神病人一般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提出訴訟,可以由本人親自出庭或請別人代理。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對此,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卻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從法理上講,婚姻關系屬于人身權范疇,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屬于應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提出離婚訴訟,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且必須是他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規(guī)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指定代理人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但這不得違反法律關于禁止代理的強行性規(guī)定。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與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參加離婚訴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就不同了,原告本身沒有行為能力,讓代理人替原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等于強加給原告表示能力,從法理上講是對原告主權的侵犯。
綜上,正常人起訴精神病人離婚,法院可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依法判決。若精神病人起訴要求和正常人離婚,法院不能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備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不受理此類案件,如其堅持訴訟,人民法院應在受理后,裁定駁回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