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的支付者是誰
在中國的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辦。另外,彩禮給付在子女結婚之前,給付彩禮時,子女有的雖已成年,但由于子女在結婚之前和父母共同生活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tǒng)。所以,一般而言,未婚的男女總是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作為家庭的一成員,和父母等家庭其他成員一起共同勞動,共同消費。
根據(jù)物權法理論,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chǎn)是家庭共有財產(chǎn)。因此,男方給付女方的財產(chǎn),實際并非全部屬于男方個人所有,即既包括男方的個人財產(chǎn),也包括其父母的財產(chǎn),故彩禮的給付主體應當是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員。
當然,作為一種例外,對于沒有父母等家庭成員的,或者雖有父母等家庭成員但男女一方的財產(chǎn)與父母等家庭成員的財產(chǎn)相分離,且彩禮均為男女一方個人財產(chǎn)的,則應當認定該男女一方個人為彩禮的給付主體。
二、如何確定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
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jiān)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2、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財產(chǎn)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將所接受的彩禮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jù)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