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有效條件
《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有效條件如下:
夫妻實行財產約定的有效條件,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應當時:
(1)、約定時夫妻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 約定的內容合法,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得規(guī)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
1、約定財產制度的種類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規(guī)定,婚姻當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限定共同財產制這三種制度中作以選擇。
(1)、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2)、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一方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全部歸各自所有,而排斥雙方共有的夫妻財產制度。
(3)、限定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約定其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部份歸夫妻共有,而其余的歸夫妻分別所有的夫妻財產制度,即部份共同共有、部份個人所有的制度。
2、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
(1)、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guī)定。
(2)、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
在我國規(guī)定的三種約定財產制類型中,由于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對各自的財產是獨享權利,對財產債務也是各自承擔,因而這一約定不僅影響夫妻的財產關系,而且對第三人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由于我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僅要求書面形式,并不要求當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分別財產制下,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極為嚴格的條件,即必須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內容的,才對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對于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中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p>
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夫妻一方需要舉出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其在與第三人交易時,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情況,否則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