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前簽婚內離婚協(xié)議是否有效
訴前離婚協(xié)議約定有效意見的人實際上是將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和離婚協(xié)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混同在一起?;閮蓉敭a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而分割財產的約定是針對已經取得的現(xiàn)存財產的處置?;閮入x婚協(xié)議是以雙方協(xié)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
婚內離婚協(xié)議有如下特征:一是協(xié)議內容的復合性,離婚協(xié)議的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二是生效條件的特別性,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xié)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jù)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fā)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能將該協(xié)議書作為審判的依據(jù);三是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關系是離婚協(xié)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xié)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yǎng)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二、離婚要向哪個法院起訴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是: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和對被 監(jiān)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五)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