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涉外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異國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等產生爭議。
我國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國內結婚的涉外婚姻,必須遵循我國的婚姻法律法規(guī),這其中就包括對婚前協議的規(guī)定。
這給涉外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為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系,并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二、涉外婚前協議格式
首先,在涉外婚前協議中,需要將婚前財產的羅列,也就是明確“婚前財產包括什么”和“什么屬于誰”的問題。
其次,涉外婚前協議中需要規(guī)定婚后財產的共有方式,雙方約定對婚后財產的共有各占多大比例。
最后,涉外婚前協議需要規(guī)定某些特定權益的歸屬,很多特定的權益如果發(fā)生轉移,是當事人很難接受的。還有婚姻關系解體的原因,因為什么造成婚姻解體才適用婚前財產協議、或者適用其中的某些條款,這里面隱含著一個過錯方界定的問題,比較復雜。
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以上涉外婚前協議格式并不是死板的,有些條款可以省略或者靈活變化。人人都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訂立涉外婚前協議。建議就該涉外婚前協議辦理公證或是見證,以此進一步確認該涉外婚前協議的真實性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