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怎么處理分居債務
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這里要分兩種情況。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yǎng)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那么,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yǎng)、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yǎng)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shù)呢熑巍?/p>
二、離婚怎么處理夫妻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yǎng)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為購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系的長期存續(xù)而轉化成的,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