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離婚損害賠償?shù)臈l件
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fā)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guī)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shù)闹黧w,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外。這里所稱的“無過錯”僅限于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于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大理解。
2、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jīng)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jīng)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3、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二、離婚精神賠償?shù)姆梢罁?jù)
在我國新《婚姻法》 施行之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曾有過離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呐欣?。而新修訂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里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 賠償,財產損害賠償旨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范圍應以因離婚所遭受的財產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為限。精神損害賠償兼具有經(jīng)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雙重 功能,它包括精神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損害賠償兩部分。精神損害是無形的,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但是可以通過金錢來補償,這種補償既從經(jīng)濟上填補受 害人之損害,又從精神上慰撫受害人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
綜觀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離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淖龇ㄔ缫驯涣⒎ㄋ邮?。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056條規(guī)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 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庇纱丝梢姡覈_灣地區(qū)與國外立法的共同點是: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過錯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因婚 姻破裂所遭受之精神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