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程序
1、離婚的途徑有兩種:
夫妻雙方協(xié)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核準頒發(fā)離婚證;
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解除婚姻關系:
①、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核準或判決撤銷婚姻的;
②、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經判決婚姻無效的。
3、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但這不是離婚。
5、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①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②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③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幾個階段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jù);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jù)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jù),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