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能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1、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的未達婚齡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2、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3、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婚姻當事人和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4、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當事人以及基層組織,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另外,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到財產處理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以有獨立請示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以保護自己合法的財產權益。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xié)議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重婚的另一方,已達成協(xié)議將財產轉移給重婚的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yōu)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xiàn)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